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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何文青与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青,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何文青,女。被执行人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呼延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文青与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3]第123号裁决书,权利人何文青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107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30元。上述款项,向申请执行人何文青支付工资3107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6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榆市劳仲案字[2013]第12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