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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行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伟与上蔡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上蔡县人民政府,王群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初134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卫明,县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群柱,男,汉族,1955年1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群柱颁发上集建(土)字第18075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