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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狮山村。法定代表人:汪雄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战军,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