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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6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简恩勇与莫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恩勇,莫国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6688号原告:简恩勇,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兵,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莫国刚,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简恩勇与被告莫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恩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国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简恩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47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到被告承建的新疆吐鲁番水泥厂建设项目从事杂工工作,报酬约定160元/天,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2年劳务工资4700元。莫国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到被告承建的新疆吐鲁番水泥厂建设项目从事杂工工作。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付2012年工资4700元的欠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劳务工资4700元属实,应当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莫国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简恩勇劳务工资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莫国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桂    昭    珍人民陪审员 文    学    勇人民陪审员 谭    兴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剑【字体:大中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