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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祥春与被告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春,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255号原告钟祥春,女,汉族,1967年4月28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钟林,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钟祥春与被告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钟祥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祥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原告钟祥春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兴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