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朱亨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646号之一被执行人:朱亨华,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朱亨华缴纳罚金一案中,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洪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朱亨华在银行的存款5051.79元外,无其它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亨华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罚金274948.2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6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宋江雄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