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5民初1184号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A幢6层。法定代表人:曾元起,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焕刚。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震旦厦门公司)与被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震旦厦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霖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震旦厦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霖公司支付货款876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299.5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请求计至判决生效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正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正霖公司向震旦厦门公司购买震旦牌AD289复印机及其周边设备,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6093000825),货款金额共计24051元,分24期支付,首期款7261元,其余23期每期为730元。合同签订后,震旦厦门公司已按约向正霖公司送货,正霖公司对所交付产品质量和数量均无异议,并签收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正霖公司自2014年7月起拖欠货款共计876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正霖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3日,震旦厦门公司与正霖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正霖公司向震旦厦门公司购买震旦数码复合机AD289光机(型号AD289)、AD289双面自动送稿器(型号DF-621)、震旦XIX型工作台AD2**/369主机(型号AURORATABLE19)各一台,货款(含税)共计24051元。双方还约定:1.震旦厦门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设备运至正霖公司指定地址,并完成安装调试。正霖公司验收完毕后,在震旦厦门公司提供的《出货/验收单》上盖章签字;2.货款分24期支付,每月为一期,正霖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首期款为7261元,此后每月支付730元,首期款于发票开立后最近的约定付款日前支付;3.正霖公司完全付清货款之时,即为设备所有权转移之时。正霖公司每逾期一日付款,应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向震旦厦门公司支付滞纳金。至2013年8月13日,震旦厦门公司向正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4501元。正霖公司于当月支付首付款7261元,此后又支付了11个月的分期付款,正霖公司付款共计15291元,现尚欠8760元未付。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6093000825)、《出货/验收单》、《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NO.00207837、00207836、00207789),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24个月,本案中震旦厦门公司于2013年8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霖公司亦于当月支付首付款,因此可以认定正霖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24051元。正霖公司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现震旦厦门公司要求正霖公司偿还尚欠的8760元货款,应予支持。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时,正霖公司应向震旦厦门公司支付滞纳金,从该约定可以看出,滞纳金的性质实际系为违约金。震旦厦门公司自认正霖公司除首付款外,又分期支付了11个月,因此可以认定正霖公司依约付款至2014年7月份,自2014年8月16日开始逾期,违约金应从2014年8月16日开始起算。审理过程中,震旦厦门公司要求违约金自2014年7月23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震旦厦门公司要求违约金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符合双方约定。震旦厦门公司在计算违约金的过程中,每月均按30日计算,但因每个月的天数并非固定30日,故而,在当月未满30日时,应按实际天数计算违约金;超过30日时,震旦公司要求按30日计算,未加重正霖公司负担,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综上所述,正霖公司尚欠震旦厦门公司货款8760元及违约金应予归还。正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偿还货款87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宏杰附表:违约金计算表(以下币种:人民币)计算基数计算期间计算标准730元2014年8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共31日,违约金计30日日利率均按万分之五计算1460元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共30日,违约金计30日2190元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1月15日共31日,违约金计30日2920元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共30日,违约金计30日3650元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共31日,违约金计30日4380元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共31日,违约金计30日5110元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共28日,违约金计28日5840元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共31日,违约金计30日6570元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共30日,违约金计30日7300元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共31日,违约金计30日8030元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共30日,违约金计30日8760元2015年7月16日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计付周期月未满30日时,按实际天数计算违约金;超过30日时,按30日计算)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