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安记伟、刘付华、徐全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安记伟,刘付华,徐全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被执行人安记伟,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付华,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全营,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安记伟、刘付华、徐全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记伟、刘付华、徐全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记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付华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全营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已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