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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6)民1849号原告陈汉伟诉被告朱吕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84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9元,减半收取为2754.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