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信元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信元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南道9号(绿地世纪城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富、李德成,江苏律轩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迁市信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建材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信元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9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