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显鹏诉被告窦继宾、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显鹏,窦继宾,王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091号原告:于显鹏,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窦继宾,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凤珍,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显鹏诉被告窦继宾、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于显鹏不能提供窦继宾、王凤珍的具体、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显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