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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显鹏诉被告窦继宾、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显鹏,窦继宾,王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091号原告:于显鹏,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窦继宾,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凤珍,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显鹏诉被告窦继宾、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于显鹏不能提供窦继宾、王凤珍的具体、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显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