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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毅钳与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毅钳,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关毅钳,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覃小勇,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大桂山林场蝴蝶站。法定代表人:涂翔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晓政,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关毅钳与被执行人广西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 伟 波审判员 白 素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陀 扬 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