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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与陈克斌、陈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陈克斌,陈承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374号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洪墩镇街上,组织机构代码X1182614-X。负责人:傅韦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正聪,男,该信用社职员,住洪墩信用社职工宿舍。被告:陈克斌,男,汉族,住邵武市。被告:陈承东,男,汉族,住邵武市。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与被告陈克斌、陈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墩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