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训四与芜湖市宏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沈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训四,芜湖市宏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沈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夏训四,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宏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殷港村中天路,组织机构代码78493057-1。法定代表人:叶宗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长生,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夏训四与芜湖市宏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沈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汤丽娜审判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