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1027号兆丰广场20楼01-02室。法定代表人张瑞森,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科四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在庆,董事长。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做出(2016)苏0111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670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保全费1154元,合计人民币2571元,由被告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已被其它多家法院查封,我院已作了轮候查封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019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公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已被其它多家法院查封,我院已作了轮候查封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019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特美克光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