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董影与张占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影,张占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377号原告董影,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张占学,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影诉被告张占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董影负担。审 判 长 张泉河审 判 员 左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鹿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