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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邝春生与包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春生,包神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1240号原告邝春生,男,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陆智慧,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英良,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包神锋,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邝春生诉被告包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春生的委托代理人陆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神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春生诉称,2015年1月23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并立下《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邝春生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拟证明被告包神锋向原告邝春生借款的事实。被告包神锋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包神锋向原告出具借据,言明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到现金150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借款用于被告酒吧装修及资金周转,均是现金支���,借款至今被告未偿还过本息,现主张从起诉之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包神锋向原告邝春生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为凭,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及提出抗辩,故本院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借款利息问题,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并无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诉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应予支持。被告包神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神锋欠原告邝春生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还清。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包神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志捷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人民陪审员  朱光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傅斌附:一、本院标的款的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到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的案号附上,否则无法确认案号,无法入账。二、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