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党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党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党某,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妻子)。被执行人李某乙,城镇居民,(系二申请人之子)。本院在执行李某甲、党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按照(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了给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赡养费18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李明给付赡养费1800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余华礼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