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5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信,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永修县。2014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晓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傍晚,被告人周信在永修县开发大道法苑宾馆路口,将10粒麻古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李某。案发后,被告人周信检举揭发鲁军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永修县公安局已经对鲁军英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通某、归案说明、立功说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信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信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信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信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 黎审 判 员 叶方恺代理审判员 江 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君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