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桂娈与王会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娈,王会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580号原告朱桂娈,女,汉族。被告王会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娈与被告王会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娈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桂娈负担。审判员 刘��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新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