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兰小彦与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铁,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字第1800号申请执行人姚铁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兰小彦依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5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54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审判员 张 晓 峰审判员 刘 建 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