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南县白鹤滩渝足五金门市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南县白鹤滩镇渝足五金门市,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南县葫白公路二标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90号原告:宁南县白鹤滩镇渝足五金门市。经营者:杨元建,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法定代表人:王宗怀,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南县葫白公路二标项目部,住所地:宁南县白鹤滩镇新华村二组。负责人:白建成,项目经理。原告宁南县白鹤滩镇渝足五金门市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南县葫白公路二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予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日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