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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沁彦与被执行人高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沁彦,高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沁彦,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高海全,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沁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100000元及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标的款0元,下余标的款100000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海全有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宏耀中华园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李沁彦要求本院不启动拍卖程序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尧文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松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