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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运锋与白科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锋,白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周运锋,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白科忠,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周运锋与被执行人白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运锋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工资7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周运锋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周运锋撤回执行申请,(2016)浙0903执恢31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