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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岳强与刘君、赵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强,刘君,赵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岳强。被执行人刘君。被执行人赵丽萍。申请执行人岳强申请执行刘君、赵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刘君、赵丽萍工资账户,现未到解冻期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岳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君、赵丽萍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