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722号原告: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47号152商铺。法定代表人:李湘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湘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