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素娟与邵明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娟,邵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娟被执行人邵明哲本院在执行李素娟与邵明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