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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发展大厦东楼一层西面三、五、六楼。代表人:吴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19号。法定代表人:何强勇。被执行人何强勇,男,壮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贺海梅,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青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3486320.4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