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969号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恒福,董事长。被告:刘秀云,女,汉族,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审理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