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朴顺子、朴哲、朴虎与俞忠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顺子,朴哲,朴虎,俞忠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074号原告:朴顺子,女,1955年5月27日生,现住图们市。原告:朴哲,男,1964年5月27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朴虎男,男,1985年1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朴顺子、朴哲、朴虎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长洙,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忠烈,男,1951年10月7日,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俞松林,男,1980年3月15日,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顺子、朴哲、朴虎男与被告俞忠烈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俞忠烈已提起继承案件的再审申请,该案件的结论影响本案的结果,且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之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