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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朴顺子、朴哲、朴虎与俞忠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顺子,朴哲,朴虎,俞忠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074号原告:朴顺子,女,1955年5月27日生,现住图们市。原告:朴哲,男,1964年5月27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朴虎男,男,1985年1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朴顺子、朴哲、朴虎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长洙,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忠烈,男,1951年10月7日,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俞松林,男,1980年3月15日,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顺子、朴哲、朴虎男与被告俞忠烈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俞忠烈已提起继承案件的再审申请,该案件的结论影响本案的结果,且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之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