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守田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880号罪犯王守田,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滨港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守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罪犯王守田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守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守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鸣志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