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12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弈,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身份证号码52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和平路**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6]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弈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被告人赵弈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同月19日恢复审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斐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赵弈来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龙步行街130号大东鞋店内,盗走被害人陆婷放于柜台上的OPPO手机一部,后以人民币2000元予以销赃。经鉴定,涉案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994元。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赵弈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婷的陈述、证人杨艳芳的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弈有前科,对其酌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弈退赔涉案赃物,返还被害人陆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至臻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