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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姜玉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姜玉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936号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责人:李振尧,该公司经理。被告:姜玉珍,市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姜玉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姜玉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电梯维修费3000元。经审查,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姜玉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落款处打印内容为“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盖章内容为:“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将军苑管理处”。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打印内容和盖章内容不一致,无法确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