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终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秦兰英上诉国家信访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3751号上诉人秦兰英,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上诉人秦兰英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502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秦兰英以国家信访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秦兰英起诉称:2015年11月15日,秦兰英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信访局2015年11月17日收到该申请。国家信访局于2015年12月10日通过邮局向秦兰英邮寄国信公开函[2015]107号《关于秦兰英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秦兰英认为国家信访局擅自将秦兰英的五份信息公开申请合并在一起进行答复,且超出15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答复内容不完整,此答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家信访局超期给秦兰英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判令国家信访局违背“一事一公开”原则,将秦兰英五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合并答复行为违法,判令国家信访局隐匿政府信息行为违法,责令国家信访局对秦兰英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重新作出答复,诉讼费用由国家信访局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秦兰英虽然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向国家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仍属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秦兰英的起诉不予立案。秦兰英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一审程序违法。二、本案因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遗漏秦兰英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用“信访事项”混淆了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6)京01行初502号行政裁定;2.依法对秦兰英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秦兰英虽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申请国家信访局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实质仍属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作出的国信公开函[2015]107号《关于秦兰英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对秦兰英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