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书洪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书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书洪,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公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书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7月11日,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8月18日,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恢复法庭审理建议,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书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书洪自2014年春开始在其店内摆放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至案发时共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12日15时30分许,上杭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林书洪的店内查获自动麻将桌两张、麻将四副、扑克牌一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书洪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林书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自动麻将桌、麻将及扑克牌等物证;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蓝某某、蓝某一、蓝某二、林某某、蓝某三、蓝某四等人的证言;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书洪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书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书洪的犯罪情节轻微,予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书洪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林书洪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机2台,自动麻将机牌4副,扑克牌1幅,予以没收,由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智钦人民陪审员 蓝福辉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丽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