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旭与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旭,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姚志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与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锦州盛泰纺纱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房产及投资、银行无存款,其仅有的部分机器设备已被本院查封,现拟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1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