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文进与张凤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进,张凤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民初1112号原告:张文进,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张凤全,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张文进与被告张凤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文进、被告张凤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凤全赔偿医疗费28990.71元、护理费9842元、误工费16440元、残疾赔偿金53600元共计108872.71元的30%即32661.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18时20分,原告张文进驾驶黑CX2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爪镇至高云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村路口转弯时遭遇被告张凤全驾驶沿兴隆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车未转大弯即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紧急情况制动时,原告张文进操作失误,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随即又撞上了路口郑家超市门前的水泥墙,造成原告张文进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林口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2.腹腔内出血;3.左侧肋骨骨折;4.肠系膜破裂伴出血;5.脾下极被膜撕裂伴出血;6.左侧胸腔积液,住院治疗16天,并已构成双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林口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张文进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凤全负次要责任。被告张凤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事实及全部请求,但认为自己没有生活来源,没有钱给付,最多给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而且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也提供了相应的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原告张文进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出的各项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凤全赔偿原告张文进各项费用32661.80元(医疗费28990.71元、护理费9842元、误工费16440元、残疾赔偿金53600元共计108872.71元的30%即3266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60元,减半收取计308.30元,由原告张文进负担206元,由被告张凤全负担10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耀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