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3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瑞喜与冯树田、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喜,冯树田,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32民初958号原告:王瑞喜,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暴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树田,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瑞喜诉被告冯树田、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瑞喜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喜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