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喻某与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民初2765号原告喻某。被告文某甲。原告喻某与被告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当年在东富公社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先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文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文某丙。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性格暴躁,稍有不顺就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的暴力行为对原告伤害很大。原、被告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为解除这段婚姻关系特提起诉讼。被告文某甲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醴陵市东富镇芷泉村村民委员会及醴陵市东富镇民政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先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文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文某丙,文某乙与文某丙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施以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离婚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曾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因素发生过扯皮吵架,影响到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思考,从维系美好家庭的角度出发,勇于担当,真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相互包容,团结一心,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