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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14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中兴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04877329U法定代表人:胡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海南村中心东区161号。组织机构代码:06294148-X法定代表人:张建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051号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正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939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595元,执行费1179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