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5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魏永胜与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胜,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0115行初24号原告魏永胜,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村。法定代表人刘旸,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付文广,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干部。原告魏永胜因认为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永胜,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平和付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永胜于2016年6月6日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财预[1997]10号编号1751097天津市统一财政收据的入账凭证、支出凭证及315.3万元现金去向的信息,公开形式要求为提供复印件并书面答复。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答复。原告魏永胜诉称: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财预[1997]10号编号1751097天津市统一财政收据的入账凭证、支出凭证及315.3万元现金去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为提供复印件并书面答复。2016年6月6日,被告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被告未对原告作出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件查询单证据材料。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就要求公开315.316万元票据信息问题,多次向我单位信访,我单位几次给予原告明确答复,因此,我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公开此票据。财预[1997]10号编号1751097天津市统一财政收据是为办理土地权属转让过户手续而开,所开票据是虚的,我单位没有这笔收入,现这张收据已作废票处理,根本不存在315.316万元入账凭证、支出凭证和现金去向问题。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多次与原告沟通,将财预[1997]10号编号1751097收据的复印件给了原告,并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解释说明,予以回复。被告已向原告公开了其要求的信息。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了财预[1997]10号编号1751097收据的复印件及原告签名的收条。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财预[1997]10号编号1751097天津市统一财政收据的入账凭证、支出凭证及315.3万元现金去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为提供复印件并书面答复。2016年6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2016年6月3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于2015年8月2日将财预[1997]10号编号1751097收据的复印件给付原告,原告签收。在庭审中,原告承认收到收据复印件,但否认被告已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口头答复,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于2016年6月6日收到原告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在诉讼期间,被告对原告的政府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说明,因不符合原告要求的形式,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贵连审 判 员 张万江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