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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永强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219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某强。2011年3月23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某、方某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9日做出(2016)粤0306刑初44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44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江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