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向阳、林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向阳,林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439号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林向阳,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钢(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林春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梅列区。上诉人柳芳与被上诉人林向阳、林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闽04民终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6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闽04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春 雄审 判 员 赵 东 闽代理审判员 黄 种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文婷(代)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