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少辉与万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辉,襄阳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997号原告刘少辉,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生,住襄州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置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津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蒋益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辉与被告万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辉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少辉负担。审判员 卢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