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02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赵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赵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赵桂荣,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李光辉诉被告赵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光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桂荣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以上合计202150元,并承担执行费2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赵桂荣的工资收入给付申请执行人,至上述款项执行完毕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郑 鑫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