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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葛振江与新疆西域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江,新疆西域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葛振江,男,汉族。被执行人:新疆西域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孙宁,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葛振江与被执行人新疆西域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0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09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新疆西域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34343.97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