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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3054号原告:李某甲,教师。被告:饶某,银行职员。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和被告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与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因二人性格差异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一年多,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饶某辩称:我们婚后17年间夫妻恩爱,感情和好,近一年来,不知什么原因,原告突然提出离婚,我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饶某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16年8月1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饶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养育了儿子李某乙。现原告李某甲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并不能举出确切证据证实,其与被告饶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饶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