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洪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洪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