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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洪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洪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