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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启佳与洪晓维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启佳,洪晓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启佳,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晓维,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杨启佳因与被上诉人洪晓维离婚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于2012年9月24日购买址在厦门市同安区房产,并一直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厦门市同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官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杨启佳在原审和上诉中虽一再强调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同安区,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杨启佳的住所地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杨启佳的上诉理由因没有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