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广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广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6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孙广成,男,住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军(孙广成亲属),男,住东丰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李英,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超,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广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广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军,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吉AF80**号沃尔沃轿车的新车购置价为342,000.00元,而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损失确定为194,000.00元,在确认车辆损失时,并未通知孙广成,孙广成对该车辆损失数额亦不认可。在一审诉讼时,虽然孙广成向法院申请对吉AF80**号沃尔沃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的原因为:1.孙广成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照片;2.该车已修复使用二年,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写出报告与市场差价太大;3.孙广成不能提供肇事车辆的相关材料。因孙广成并非受损车辆的所有人,不可能提供肇事车辆的相关资料,且孙广成称不能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是因选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死亡造成的。二审诉讼中,孙广成明确表示要求对吉AF80**号沃尔沃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故重审时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查清维修吉AF80**号沃尔沃轿车的4S店是否为该车车主齐乃林为车辆投保时与人寿保险公司约定的4S店,并释明当事人重新对吉AF80**号沃尔沃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如仍不能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可释明当事人对吉AF80**号沃尔沃轿车在4S店修车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及释明进行司法鉴定后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并依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二、因孙广成提起的反诉与人寿保险公司提起的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可释明孙广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广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芳松审判员 崔 鹏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